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行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则,经审查,下列单位(名单见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甲级资质、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获准换证,现予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单坐落2016年4月11日至4月15日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处理换证事宜。请各获准换证单位领证人员带着自己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政务大厅资料接纳单及原证书正副本收取新资质证书。逾期不领者,视为主动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