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办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办理工程勘查规划施行工程单位资质办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办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办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办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天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正的部门规章的决议》(天然资源部令第5号),现将2021年第十一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历请求检查成果及单位资质有关申报信息等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天。
如对公示成果有贰言,请于公示期内向天然资源部地质勘查办理司书面反映状况并发送至电子邮箱。单位反映状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状况需供给有用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方式、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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