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营业,营业范围为口腔诊疗,诊疗过程中有医疗污水产生。该单位一诊室有一台口腔污水处理设备作为水污染防治设施使用。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有患者正在接受诊疗,水污染防治设施处于手动状态,未正常运行。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该单位做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6月25日,该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附件,表示检查当天上午有专人巡查,污水处理器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设备处于手动状态,故障期间只有一位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产生污水量较少,察觉缺陷后,该单位立即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当日即完成故障修复,回到正常状态运行。
2024年6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做了现场复查,该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现场已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单位违法当日的《预约门诊记录》,《医疗污水消毒及PH值检测记录》以及口腔污水处理设备说明书。
2024年6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做了调查,对违法的主体,违法情节,医疗污染排放量等进行了调查和确认。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向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之前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规定。
该单位违法的情节以及后续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根据对该单位提供的《陈述申辩书》的复核,发现该单位产生污水量较少,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期间只有一名患者就诊,违法后果危害后果轻微。该单位察觉缺陷后,立即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当日即完成故障修复,回到正常状态运行。东城区生态环境局采纳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9月3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口腔诊所为所在地区的居民提供了便利服务的同时,由于其规模小,相对分散,其产生的医疗污水却往往被人们忽视。实际上,口腔诊所排放的医疗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化学药剂和病毒。本案中的口腔诊所未经预处理,直接将含有病原体的诊疗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不仅增加了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也有一定可能会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医疗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应确保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对含有病原体的污水进行预处理,以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案中,被检查单位及时维护修理好发生故障的污水治理设备,并签署了《守法承诺书》,从行动和思想两个层面完成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改正。
“首违不罚”是有相应的标准,并非所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能得到无限制的宽容。本案中,执法人员面临的挑战在于,在缺乏具体的不予处罚清单的情况下,怎么样确定不予处罚的标准。而在案件调查中,通过对企业排水量和预约诊疗记录的调取,以及集体讨论,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认定了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事实,而企业后续及时改正,以及表示将吸取深刻教训,做出的守法承诺,体现了企业对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个机会的珍惜。
对上述案例作出的不予处罚的决定,是在生态环境监管领域的一种执法探索,下阶段,执法人员将继续坚持这种审慎的监管态度,努力让每一个执法过程更有温度。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