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一)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60万元;
(二)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
(三)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30万元。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我部起草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自2005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发展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三个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亟需做全面修改。
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其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因此,有必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修改现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归并资质类别、压减等级、降低准入门槛。
三个管理办法在管理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最重要的包含:资质等级和类别划分过细;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条件设置与高校专业设置、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一致;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单位申请办理延续过于频繁;每年批次申请办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等,亟需做全面修改。
2018年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大力推进部门规章清理工作。为提高立法质量、减少规章数量,考虑到三个管理办法都是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有必要将三个管理办法进行整合。
2019年,自然资源部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组织并且开展了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单位、业内专家等书面调研和专题座谈,赴山东、四川、北京、新疆、内蒙古、天津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书面征求了部机关各司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等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31条,主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级分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压减资质等级。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资质等级由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二是整合资质类别。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5个资质类别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等3个资质类别。三是调整资质标准。修订后的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三个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保持标准不降低;修订后的乙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三个管理办法相应丙级资质最低人数要求相一致,保障小微企业进得来。四是调整项目分级。结合资质等级调整,将项目级别由三级调整为两级;进一步明确划分标准,取消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和财产数量作为项目级别划分的依据,减少目前在项目级别划分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可量化因素。
一是简化申请材料。取消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文件、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二是资质实时申请办理。取消每年批次申请办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三是严格审批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将资质审批过程中的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等计入审批时限内。四是减少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不再区分资质证书正副本,统一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证载内容,上述内容发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减轻单位负担。
一是在接件环节,认真核实申请是否达到受理条件;二是在专家评审环节,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三是在审查环节,审批机关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四是在公示环节,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在公告环节,对申请结果予以公告,加强对资质单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一是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纳入地质勘查活动范畴,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二是明确资质单位配合监管义务,要求资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从业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政府监督。三是强化信用监管,明确失信惩戒措施,规定资质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不得申请新增和晋升资质等级。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五条【审批机关】 自然资源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承担】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单位需取得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实施工程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10%;
(三)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第八条【人员和业绩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
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60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30万元。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第九条【项目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类型。
2.对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项目建设而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资质从业范围】 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报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七)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申报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申报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申报业绩的信息应当与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公示的有关业绩信息相一致。
上述申请材料不得含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三条【材料核查】 审批机关在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中,对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举报等事项,应当进行核查。自然资源部可以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结果公示】 审批机关应当公示审查结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复核。
第十五条【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资质延续】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效期自准予延续之日起5年。
第十八条【资质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注销】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遗失补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升级】 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甲级单位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
第二十二条【合并分立】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继续从业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变更。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第二十三条【内部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填报公示】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自然资源部组织、指导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需要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或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拒绝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失信惩戒】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被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不可以申请新增资质类别和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专业解释】 本办法所称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本办法所称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第三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05年5月20日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