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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


更新时间: 2024-04-15 20:09:20 |   作者: 党建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工程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工程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工程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第九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承接工程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工程项目。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领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批材料:

  (十)施工工程有关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鉴定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反馈意见);

  (十一)申请甲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还应提交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申请人自下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资质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申报单位补交。逾期不补交,视为放弃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把丙级实施工程单位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资质管理部门分批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获得资质的单位名单和资质级别。公告费由申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含正本和副本,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在申请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时,应向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出示资质等级证书,取得工程项目后须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进行施工项目登记。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作为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定级的依据。

  第十五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施工业务手册》。《施工业务手册》是核定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施工业务手册》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定级满3年,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规定的地质灾害施工项目,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可申请升级。

  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升级申请,经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施工业务手册》复印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报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先向资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条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的地质灾害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无效,一经发现由原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资质等级证书:

  (二)施工单位在资质等级证书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

  (五)施工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登记或超越核定的施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活动造成损失的,以及擅自印制、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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