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相应资料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 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 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 文档整理设备。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项目经 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 试与质量检验设备。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 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 试、计算机等设备。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 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 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 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 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 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十 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 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项目经 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 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 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五)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 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 备企业法人资格;
2、 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 事故;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 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 试、计算机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