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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24-06-20 10:13:28 |   作者: 开运游戏网站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促进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健康开展,增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地质灾害治理市场秩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地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第三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方法规定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治理.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治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治理工作包括:〔一〕监督国家相关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三〕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市场秩序;〔四〕监督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使用;〔五〕依法查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治理;〔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治理.第七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一定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禁止违法转包或分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颁发的相应技术标准执行.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该依据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者针对新发生地质灾害,对地质灾害点进行地质勘查,编制地质勘查报告并提出治理建议;〔二〕根据批准的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四〕依据工程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组织工程招标投标;〔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工程开工报告;〔六〕根据批准的工程开工报告,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工程验收;〔八〕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工程后评价.地质灾害规模清楚、治理方法简单、治理费用较少的灾害点,经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单位实地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治理设计及施工;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应急施工.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业主应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增强和标准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治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算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入招投标中央,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承当单位.工程概算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承当单位,条件有限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法确定工程承当单位;确因客观原因需采取议标等方式确定工程承当单位的,须由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工程承当单位.采取邀标、议标方式确定工程承包单位的,应将邀标、议标相关资料和领导班子决定记录与工程档案一并存档备查.第十二条业主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工程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合同治理中的合同履行、工程变更、合同索赔、合同违约以及合同争议调解和合同解除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标准?(DZ/T0222—2006)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报告、设计文件应根据国家颁发的编制方法和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标准(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DZ/T0219-2006)的要求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精度要求.重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根据?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标准?(DZ/T0221—2006)的要求专门编制监测设计,内容包括施工平安监测、治理工程效果监测和动态长期监测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监测技术和监测频次.第十四条施工承当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由业主、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或者认可施工单位的变更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查,业主或工程审批部门批准,由监理单位签发给施工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和批准,受工程合同约束.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变更申报进行认真审查,较大或者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查应由业主组织专家审查.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监理人员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上述设备.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安排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收受施工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其他馈赠.业主单位发现监理单位违背上款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解除监理合同.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标准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重要的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应由业主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共同检查,保证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具体验收条件和程序根据?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DZ/T0219-2006)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标准?(DZ/T0222-2006)执行.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负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平安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业主单位应当催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增强平安生产治理.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有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监测和保修期,由施工单位负责监测和保修.保修期内发现较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监测保修期顺延一个水文年.第二十条由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证治理资金的正确使用.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监督治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资金专款专用、不准侵占、挪用的治理规定;〔二〕工程工程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治理规定,有无将工程资金用于其他工程;〔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套资金是否按时到位;〔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六〕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根底性工作是否健全标准.第二H^一条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治理资金支付应遵守以下规 〔一〕施工合同签订之后,首次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款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30%.〔二〕施工过程中累计支付的工程款不应超过施工总体进度. 〔三〕竣工验收后,应将不少于工程合同价5%的资金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内施工 单位确实履行了保修责任的,保修期满方可将质量保修金全额退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治理. 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工程法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地质灾害治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和质 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举报.对举报内容属实 的,应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分方法?对举报者 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地质灾害治理活动和工程质量进 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法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必须招投标而擅自采取邀标、议标的; 〔二〕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躲避招投标的;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指定实施工程单位的;〔四〕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 设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五〕成心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 〔六〕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存在渎职行为 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 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 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处工 程价款2%以上4%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应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消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 〔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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