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行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则,经审查,下列单位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价甲级资质、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名单附后)获准换证,现予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单坐落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16日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处理换证事宜,收取新资质证书时请带着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主动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