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行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则,经审查和公示,决议颁发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后),现予公告。
请取得资质的单坐落2014年6月19日~6月27日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处理领证事宜。收取新资质证书,请带着自己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及大厅资料接纳单。逾期不领者,视为主动抛弃。
附件(可点击下载):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及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甲级资质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