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行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天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正的部门规章的决议》(天然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则,我部展开了2021年第十一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历请求的受理检查作业。经检查,共有7家单位提交的11个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历请求予以经过,现予公告。
资质请求予以经过单位的证书将由天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递送达。请资质连续请求经过的单位收到我部邮递的证书后,将原甲级资质证书原件邮递到天然资源部政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