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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394号)


更新时间: 2024-05-19 15:25:34 |   作者: 公司新闻

  “地质灾害防治作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管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要点的准则。地质灾害防治作业,应当归入国民经济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计划。因天然要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区分中心和当地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别离列入中心和当地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造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管理费用,依照谁引发,谁管理的准则由职责单位承当。”

  “国家树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建造、水利、交通等部分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造或许引发地质灾害的,建筑规划企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作业。在地质灾害要点防备期内,城镇人民政府、底层大众自治安排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当即处理和陈述。国家鼓舞单位和个人供给地质灾害先兆信息。”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做工程建造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并将评价成果作为可行性研究陈述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陈述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陈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对经评价以为或许引发地质灾害或许或许遭受地质灾害损害的建造工程,应当配套建造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的规划、施工和检验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规划、施工、检验一同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管理工程未经检验或许经检验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许运用。”

  “产生特大型或许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建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产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许呈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精确的经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作业的需求,建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分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安排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作业。”(国土资源部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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