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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建化: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更报告书


更新时间: 2024-04-19 17:15:01 |   作者: 公司新闻

  一、本报告书系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中新建能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建化”、“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青松建化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过户程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 21

  一、未来12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类似的安排 .......... 29

  二、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情况 ...... 30

  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 指 新公司由兵团国资委、阿拉尔统众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兵团国资委以其持有的兵团能源集团100%股权及现金出资,阿拉尔统众公司以其持有的青松建化586,836,167股股份出资,其中首期以其持有的青松建化360,922,546无限售股股份出资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阿拉尔统众公司以其持有的青松建化360,922,546股无限售股份向中新建能矿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能矿持有青松建化360,922,546股股份,占青松建化总股本的比例为22.49%,从而成为青松建化控股股东的行为

  《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框架协议》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煤炭开采;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肥料生产;水泥生产;危险废物经营;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选矿;矿物洗选加工;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服务;煤炭洗选;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肥料销售;化肥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砖瓦制造;固体废物治理;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货物进 出口;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陆地管道运输;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五金产品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特种设备出租;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5%)、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兵团国资委持有中新建能矿55%股权1,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兵团国资委系兵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1 根据《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框架协议》,中新建能矿注册资本100亿元,兵团国资委以非货币资产+现金出资,持股比例为55%。首期出资为持有兵团能源集团全部股权,后期以油气、矿产等资产或现金分批实缴到位。首期出资金额以届时评估备案的兵团能源集团全部股权的评估值确定,阿拉尔统众公司以非货币资产+现金方式认缴出资45亿元,持股比例45%,首期出资为阿拉尔统众公司持有的青松建化360.922.546股无限售股(占青松建化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2.49%),后期以阿拉尔统众公司目前持有的青松建化225.913.621股限售股(占青松建化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4.08%)等资产或现金分批实缴到位。各股东方出资全部到位后,兵团国资委、阿拉尔统众公司持有中新建能矿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5%和4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兵团国资委除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外,其下属主要一级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 中新建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82,397.68 56.18% 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装卸搬运;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畜牧机械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肥料销售;水产品批发;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纤维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软件销售;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包装服务;智能农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0 47.39%(注2)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 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企业管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日用百货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肥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煤炭及制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 新疆中新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0 97.02% 一般项目: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住房租赁;农副产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水果种植;坚果种植;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化肥销售;农用薄膜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棉、麻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酒店管理;体育健康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50,000.00 100%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担保;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0 68.50% 一般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基础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 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标准化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计量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水文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安全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气候可行性论证咨询服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报告编制服务(须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检验检测服务;人防工程设计;测绘服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6 中新建胡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50%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新疆兵设物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100% 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会展服务,餐饮服务,水暖安装维修,机械设备租赁,建材租赁,场地租赁,房屋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打字复印,组织企业文化交流,设备的租赁、销售;销售:文化办公用品,水暖配件,建材,汽车(二手车除外),电子产品,日用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家具,农畜产品,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印刷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注2:根据兵团国资委与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兵团国资委将其持有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7.39%股权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委托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兵团国资委保留47.39%股权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以及对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党的建设、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权利。委托期限暂定为5年,自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具体委托期限以兵团党委关于委托期限有关决策部署为准。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成立不足一年,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兵团国资委,兵团国资委对中新建能矿履行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并实施控制,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新建能矿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新建能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兵团国资委控制的核心企业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简称和代码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主体

  1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赛股份(600540.SH) 16,953.41 29.16% 中新建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天康生物(002100.SZ) 29,458.09 21.7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基健康(000972.SZ) 5,010.36 6.5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富能源(600509.SH) 46,177.57 33.49% 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1)

  注1:2023年12月份,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天富能源33.49%股份转让给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述股份转让的股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根据兵团国资委与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兵团国资委将其持有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7.39%股权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委托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兵团国资委保留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7.39%股权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以及对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党的建设、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权利。兵团国资委通过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天富能源股份的相应权益。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新建能矿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兵团国资委持有的主要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出资比例 持股主体 主营业务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5,370.00 1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担保

  2 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1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6%)、新疆凯隆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 典当业务

  3 乌鲁木齐兵融有限公司 20,000.00 78.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

  4 金石期货有限公司 24,000.00 39.7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业务

  5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26,205.67 2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商业银行业务

  6 乌鲁木齐市新商路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15.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 乌鲁木齐市众业典 500.00 1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 典当业务

  为深入贯彻兵团党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部署要求,立足兵团特殊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推进油气、矿产资源更好承接开发利用,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夯实资源要素保障,加快构建兵团能源矿业、新型建材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壮大兵团综合实力更好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积极贡献力量,拟以兵团能源集团、青松建化为基础,共同组建中新建能矿。

  本次权益变更是阿拉尔统众公司以其持有的青松建化360,922,546股无限售股份向中新建能矿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能矿持有青松建化360,922,546股股份,占青松建化总股本的比例为22.49%,成为青松建化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出售、转让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业务整合、资本运作等事项而产生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如发生此种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1、2023年12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出具了《兵团办公厅关于成立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新兵办函〔2023〕77号),同意成立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2023年12月21日,兵团国资委与阿拉尔统众公司签署了《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框架协议》。

  3、2024年4月16日,兵团国资委出具《关于对统众公司将持有的青松建化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至中新建能矿公司相关事宜的批复》(兵国资发〔2024〕19号)。

  4、2024年4月16日,一师国资委出具《关于转发兵团国资委批复意见的通知》(师国资函〔2024〕196号)。

  5、2024年4月16日,中新建能矿与阿拉尔统众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新建能矿未持有青松建化的股份。原控制股权的人阿拉尔统众公司持有青松建化627,281,26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9.09%,通过南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青松建化4,325,78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27%,此外,原实际控制人一师国资委通过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持有青松建化2,163,05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13%。

  本次权益变动是阿拉尔统众公司以其持有的青松建化360,922,546股无限售股份向中新建能矿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能矿持有青松建化360,922,546股股份,占青松建化总股本的比例为22.49%,从而成为青松建化控制股权的人。

  2023年12月21日,兵团国资委(甲方)与阿拉尔统众公司(乙方)签署了《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依法持有兵团能源集团100%的股权。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青松建化586,836,167股股票(占青松建化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6.57%),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60,922,546股(占青松建化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2.49%)。

  兵团国资委以非货币资产+现金方式认缴出资55亿元,持股比例55%,首期出资为持有兵团能源集团全部股权,后期以油气、矿产等资产或现金分批实缴到位。首期出资金额以届时评估备案的兵团能源集团全部股权的评估值确定。

  阿拉尔统众公司以非货币资产+现金方式认缴出资45亿元,持股比例45%,首期出资为阿拉尔统众公司持有的青松建化360,922,546股无限售股(占青松建化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2.49%),后期以阿拉尔统众公司目前持有的青松建化225,913,621股限售股(占青松建化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4.08%)等资产或现金分批实缴到位。首期出资金额以青松建化首次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青松建化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较高者乘以所出资股份计算的金额为准。各股东方出资全部到位后,兵团国资委、阿拉尔统众公司持有中新建能源矿业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5%和45%。

  根据《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新建能矿之出资涉及国有股权出资需要履行审计、评估等程序。为此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共同委托审计、评估机构以2023年12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对兵团能源集团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对审计评估基准日与股权交割日之间产生的损益经专项审计后计入兵团能源集团。

  (1)根据《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中新建能矿设党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2)中新建能矿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董事长任法定代表人。

  (3)中新建能矿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中新建能矿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总会计师1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等岗位。

  中新建能矿企业领导班子配备,应当统筹全兵团干部资源,注重在兵团能源集团、青松建化原有领导人员中选拔。同时,按照功能定位及业务板块搭建公司组织架构,内设部门中层及管理人员从兵团能源集团、青松建化现有人员中选调和社会化选聘等方式配备,由公司按程序聘任,事前报兵团国资委备案。

  2024年4月16日,阿拉尔统众公司(甲方)与中新建能矿(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时的价格不低于青松建化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订出资设立新公司框架协议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青松建化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中的较高者,最终确定为3.83元/股。

  2、双方确认,甲方以3.83元/股的价格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360,922,546股,完成其向乙方实缴1,382,333,351.18元出资额的出资义务。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过渡期为青松建化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订出资设立新公司框架协议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止。过渡期间内产生的损益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由本协议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被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确定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或宣告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概不可由任何一方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4、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之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5、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和送达均应通过本协议首部列明的途径进行。任何一方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均应书面通知对方。

  6、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协议确认、过户登记等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更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360,922,546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的批准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权益变动目的/三、本次权益变动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为阿拉尔统众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中新建能矿出资的方式进行,不涉及现金交易对价,也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因此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借贷以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一、未来12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或详细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续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未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体系和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完全分开,保持独立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特出具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独立进行收支结算,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青松建化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水泥、建材、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销售区域主要为新疆。

  本次权益变动是阿拉尔统众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青松建化360,922,546股股份向中新建能矿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能矿将直接持有青松建化22.49%股份并成为其控制股权的人。

  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中新建能矿仅持有青松建化的股份,暂无其他对外投资。中新建能矿成立宗旨主要是为深入贯彻兵团党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部署要求,立足兵团特殊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推进油气、矿产资源更好承接开发利用,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夯实资源要素保障,加快构建兵团能源矿业、新型建材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壮大兵团综合实力更好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积极贡献力量。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因同业竞争事项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3、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公司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公司投资及本公司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次权益变更前,中新建能矿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产权控制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中新建能矿及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

  为规范和减少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中新建能矿已做出承诺并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公司将确保青松建化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具备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以及其他辅助配套的系统。

  2、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对青松建化的控制权谋求与青松建化及其下属企业优先达成交易。

  3、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减少与青松建化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必要的交易。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交易,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青松建化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青松建化《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青松建化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青松建化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及赔偿因此给青松建化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现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类似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2024年4月16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2024年4月16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3年12月25日,成立不足一年,暂无相关的财务信息。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如果法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不足一年,则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为兵团国资委,兵团国资委对中新建能矿履行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并实施控制,无财务数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重大交易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上市公司名称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新疆阿拉尔市滨河大道东139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新疆阿拉尔市南泥湾大道西961号办公楼301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无 持股数量:0股持股票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360,922,546股 变动比例:增加22.49%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不适用,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出资,不涉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 √ 否 □ 备注:详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4、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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