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逐步的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调查评估,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30人(不含30人)的调查评估工作。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市级可以提级调查区县负责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也可授权区县组织实施市级负责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区县开展调查评估确有困难的,可向市级申请力量支持。
第七条跨区县行政区域,且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指定其中1个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开展调查评估。
第八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启动调查评估程序。
第九条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成立调查评估工作组,开展调查,编制、送审调查报告,移交线索,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调查评估程序启动后,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设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调查评估工作组可根据调查评估工作真实的情况,下设综合协调、技术调查、损失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认定等专项工作组。
第十二条调查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评估工作组组长由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属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和技术支撑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加。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分析地质灾害的发生机理、致灾原因以及防灾减灾救灾情况。
调查评估工作组有权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地质灾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的资料,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开展调查评估技术鉴定等服务工作时,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受委托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对所提供的技术结论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七条属地人民政府、相关的单位和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地质灾害发生和应急处置工作,向调查评估工作组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属地人民政府、相关的单位和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证据资料。
第十九条调查评估工作组在全方面开展调查的基础上编写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灾害范围、人员受伤或死亡、灾害损失及影响等。
(四)灾情应对及救援情况。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救援、舆情管控、灾后救助等进行全面分析。
(五)评估结论。对灾害发生和处置过程以及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作出结论。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解决的建议。对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中有一定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分析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调查评估报告应由调查评估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调查评估工作组应将审定后的调查评估报告发送至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调查评估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评估工作组应当将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线索,移交负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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