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苏州市委和张家港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按权限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并且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承担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并且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世界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苏州市政府和张家港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规划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八)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城市交通发展的策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负责组织并指导城市设计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划技术审查、规划核实和批后监管工作。按权限审核市域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定点,参与其可行性研究。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规划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规划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并且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全市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和法规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六)负责履行全民所有森林、湿地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森林(林地)林业调查确权登记和监测评价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和指导实施。负责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编制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在内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及利用专项规划并做好和耕地保护等工作的衔接指导。负责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统计、评估核算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生态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十)负责组织全市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一)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二)负责制定全市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负责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林业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相关生态补偿制度。
1.贯彻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督查管理等工作;承担党委中心组秘书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形势分析;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统计、监测评价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承担信访、政务公开、人大、政协有关提案、议案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督科。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和规划的有关政策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治宣传教育;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领域违法案件,负责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规划核实工作;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落实森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地方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抗灾防灾、安全生产、治安秩序等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预案演练、督促检查工作。
(三)人事财务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市局管理干部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建设及重要专项投资、重要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苏州市政府和张家港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拟订全市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措施;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详细规划层面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审查、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含修编、调整);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和指导全市详细规划,负责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评估;负责城乡建设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和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城市更新相关规划政策的研究、实施和指导工作;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精细化研究;负责建立村、镇规划管理体系,负责拟订本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规划和新农村规划,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指导和监督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对上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编制及相应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轨道交通、慢行交通、交通枢纽等重要地区的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交通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快速路、跨区域道路等道路的规划方案编制;负责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划定。
(五)建设规划管理科。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政策研究、标准拟订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和规划层面的施工图技术审查;协调做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各类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参与供电、供水、防汛、通信等相关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拟订和交易平台监管工作,组织并且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七)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科(地矿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苏州市政府和张家港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按权限承担并配合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承担并指导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八)林业科(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林业、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相关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农村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对全市农村重点绿化工程管护进行管理、考核工作;承担城区外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的普查、建档和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履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指导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监管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并且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全市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参与编制全市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中长期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地经营规划,组织编制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利用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地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和合理规划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自然保护地资源的调查、评价、等级审核和监督管理;承担自然保护地建设活动审核工作;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全市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会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参与林业生产及农村绿化规划、年度绿化计划;对各镇(区)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重点绿化工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验收;负责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林业的科技管理、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测绘以及测绘成果的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规划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17名,其中正股职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股职7名。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