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地质灾害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资质类别由原来的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类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三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申报单位在法定工作日可利用互联网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中“省自然资源厅”部门办事平台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乙级资质,不会再使用自然资源部相关软件制作报盘数据。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省自然资源厅窗口”)进行受理要件形式审查时,一次性告知补正意见,受理后不再补充资料。
三、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见附件),编制申报材料。资质单位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并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办法》予以处理。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公司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省自然资源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变更申请。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新立、延续的审批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官网按程序公示公告。审批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邮寄送达服务,申请单位也可选择前往省自然资源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原件。
六、地质灾害防治甲、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七、《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八、《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能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九、《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能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十、《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可根据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据《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十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理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填报和更新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要求,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做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