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6、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11、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许可(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承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超过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9、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10、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后未恢复种植条件的11、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12、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来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13、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16、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逾期不改正的19、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买卖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22、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32、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的基本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未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实施工程或者未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企业未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未做到合理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比较有效的保护的方法,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开采,未以批准或者批准变动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没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37、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的38、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依规定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39、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47、不依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48、建筑设计企业未依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49、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标准要求5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别的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51、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或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减少实际工程质量;或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52、侵占、损毁、损坏、盗窃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设备、物资的55、拒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59、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或未按照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或未将古生物化石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或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或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或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60、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或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或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或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6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62、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或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别的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65、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66、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7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7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73、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摘自编制地图的(经省人民政府负责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7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76、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或地图印刷前或者展示前未报送试制样图审核的(需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1、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3、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5、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需省政府授权,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办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三十四条29、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0、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1、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2、当事人拒不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超过省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房屋3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35、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3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后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40、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4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定的抵押权需要处分时,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缴纳4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或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或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缴纳45、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不按照补偿方案或者规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责令限期支付4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47、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48、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限期拆除49、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2年未使用的,收回土地50、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54、仿造、变造土地登记证件的,注销其土地登记、销毁其伪造、变造的证件(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60、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照规定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责令限期报送61、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3、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6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7、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68、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69、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治理7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71、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或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72、侵占、损毁、损坏、盗窃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设备、物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73、拒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74、拒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75、拒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76、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77、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78、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79、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或未按照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或未将古生物化石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或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或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或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80、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81、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筑设计企业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责令限期改正83、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通报批评84、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而出版的;或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错误的;或地图印刷前或者展示前未报送试制样图审核的,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需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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