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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天然资源部令第8号)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安排专家对安徽华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请求单位做了实地核对。现将核对成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成果有贰言,请于公示期内向安徽省天然资源厅书面反映情况并发送至电子邮箱。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供给有用身份证明,并供给联系方式、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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