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第二条: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4.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八、修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和第九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三)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五)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0条)
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甲级资质(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13条)。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0条。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行政相对人报送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报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依据法律和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报件进行审核检查,并报部审批。
准予批准的,资质新设与延续审批由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审批公告,其它审批由政务大厅负责通知,依规定时间到部政务大厅办理手续;不予批准的,由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政务大厅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通过的,发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审批不通过的,做出不予行政决定。
作出行政决定后,新设延续申请审批事项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公告,由政务大厅现场送达结果;变更、遗失补证,由政务大厅电话通知并现场送达结果。
1.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线.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做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做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能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