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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 2024-07-22 10:30:41 |   作者: 通知公告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128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9号)等文件精神,重新确定省国土资源厅(加挂省测绘局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1.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初次转让,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管理事项,下放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备案。

  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和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规划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审核上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设计;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和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直接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组织制订地籍管理政策、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的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组织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质认定;管理测绘成果及其质量、测绘成果汇交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管理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组织协调厅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宣传、计划生育、保密、保卫、接待、综合统计等工作。

  负责编制全省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指导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设计的审核;组织实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

  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集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在粤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组织拟订地籍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规划利用规划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负责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工作。

  负责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计划工作,并对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有关工作,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承担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负责编制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全省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审核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管理测绘成果及其质量、测绘成果汇交和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公开出版、登载和展示的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质认定,负责仲裁重大测绘纠纷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和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查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有关单位、个人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主要是国家、省的重点项目和跨区域的动态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涉及违反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协调厅内有关立法工作;负责厅内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负责组织听证和国土资源管理、测绘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指导厅内有关处室办理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普法工作;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做监督管理;负责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及外事工作规划,协调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管理科技成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测绘、国土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员培训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和其他外事管理工作。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纪检、党群和审计工作,对本厅党组任命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检查,抓好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95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兼职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总队队长1名(可由副厅级干部担任),正副处长(主任)3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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