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城乡规划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24-06-13 03:46:09 |   作者: 通知公告

  ”功能,使用该服务后即可及时免费收到各地区2020城乡规划师证书领取时间和下一年度考试相关节点信息等。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做监督检查。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2.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2.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老师进行评审。老师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做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理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2021城乡规划师考试备考进行中,小编将为大家理城乡规划师考试精华考点、各科目模拟试题、真题解析等备考资料,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本次考试不理想的考生或者想要报名2021年城乡规划师考试的考生,能够正常的使用这些资料提前复习!


电话: 0451-82326998      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198号      邮箱: zhongtaizhengxin@163.com

Copyright © 2019-2021,黑ICP备17008431号-4  黑ICP备17008431号-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开运下载安装游戏网站官网-入口    技术支持: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