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行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的规则,经审查,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丙级资质,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丙级资质(名单附后)获准升乙级,现予公告。
请获准晋级的单坐落2016年3月4日-2016年3月8日到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理相关事宜,收取新资质证书时请带着单位介绍信。逾期不领者,视为主动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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