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行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天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正的部门规章的决议》(天然资源部令第5号)和《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和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工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申报批阅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现将2020年第一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查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贰言,请在公示期内向省纪委监委驻天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天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处反映情况。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行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天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正的部门规章的决议》(天然资源部令第5号)和《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和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工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申报批阅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现将2020年第一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查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贰言,请在公示期内向省纪委监委驻天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天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处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