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行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并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决议颁发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及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工乙、丙级资质(名单附后),现予公告。
希各单位于2016年2月22日至3月12日期间到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处理领证事宜。逾期不领者,视为主动抛弃。
联系方式:省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P794941.doc☆☆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及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工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连续).doc
★★./P135160.doc☆☆2.地质灾害管理工程项目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名单(晋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