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行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0号令)、《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的规则,经审查和公示,决议颁发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规划、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附后)。现予公告。
取得乙、丙级资质的单位法人,请于2016年5月16日-6月10日(节假日在外)带着自己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收取资质证书。如托付其他人代领,代领人需带着自己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托付书)。乙级、丙级连续的、原丙级升乙级的,带原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证者,视为主动抛弃。
★★./P920687.pdf☆☆附件2 2016年颁发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查资质单位名单.pdf
★★./P369455.pdf☆☆附件3 2016年颁发地质灾害管理工程规划资质单位名单.pdf
★★./P659080.pdf☆☆附件4 2016年颁发地质灾害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批阅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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